草案共八章94條,,包括總則,、電子商務經營主體、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,、電子商務交易保障,、跨境電子商務、監(jiān)督管理,、法律責任和附則八大部分,。
草案明確了電子商務的定義,即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,。其中,,信息網絡包括互聯網、移動互聯網等,;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(如數字產品),;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;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性為目的的商務活動,,包括上述商品交易,、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服務活動。
對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,,草案區(qū)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,,并著重對第三方平臺作出規(guī)定: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審查,提供穩(wěn)定,、安全服務,;二是應當公開,、透明地指定平臺交易規(guī)則;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,、交易記錄保存等要求,;四是退出的要求。
在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方面,,草案對電子合同,、電子支付和快遞物流三方面作出了規(guī)定。同時,,在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部分,,草案著重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開發(fā)、利用和保護作出規(guī)定,。該部分明確,,鼓勵數據信息交換共享,保障數據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,,強調電子商務經營者對用戶個人信息應采取相應保障措施,,并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確要求。
為支持,、促進和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發(fā)展,草案設專章進行規(guī)定:國家鼓勵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(fā)展,;國家推動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需要的監(jiān)督管理體系,,提高通關效率,保障貿易安全,,促進貿易便利化,;國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通關、稅收,、檢驗檢疫等環(huán)節(jié)的電子化,;推動建立國家之間跨境電子商務交流合作等。
草案還規(guī)定了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監(jiān)督管理和社會共治等內容,。